新华网沈阳6月11日电 (记者 范春生) 价值5元钱的猪小肠,导致一人死亡一人中毒,原来是商贩为了使加工出来的熟食色泽鲜艳、不掉秤,往熟食中加入非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盐所致。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对辽宁首例亚硝酸盐致人死亡案一审宣判,4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重刑,其中一名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。
此案的被告人高艳军与前夫王平利从2005年起,在位于锦州市古塔区惠安里的家中加工生猪小肠等猪下水。为使所加工的熟食颜色好看、便于销售,多次在加工过程中加入非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盐,然后利用流动摊位,每天早晨在古塔区西安街批发市场大棚北门口处进行销售。
另外两名被告人杨铁刚和妻子毕凤英用相同的方法与手段,在位于锦州市太和区刘家窝铺村的家中对生猪下水进行加工后,在距离高艳军、王平利的摊位不远处批发、零售相同的熟食制品,有时在古塔区南街早市进行销售。高艳军、王平利加工所用的亚硝酸盐是从杨铁刚处购得,而且还经常从杨铁刚、毕凤英那里购进熟食后再零售。
2010年4月5日8时许,被害人孙某、吴某来到王平利家的摊位前买了5元钱的猪小肠,并到附近的“平价小炒”将其加工食用。8时40分许,孙某和吴某先后出现中毒症状,分别被送到医院抢救,经确诊,二人均为食物中毒。13时30分,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,吴某经抢救脱离了危险。经检验,孙某系因亚硝酸盐中毒引起死亡。案发后,高艳军、王平利、杨铁刚和毕凤英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法院认为,高艳军、杨铁刚、王平利、毕凤英在生产的食品中加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,并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,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其中高艳军、杨铁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王平利、毕凤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。另外,王平利有犯罪前科,应酌情从重处罚。
法院判处高艳军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10万元;判处杨铁刚有期徒刑15年,并处罚金8万元;判处王平利有期徒刑13年,并处罚金5万元;判处毕凤英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3万元;4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的亲属经济损失22万余元;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经济损失2.5万余元。4被告人对上述赔偿款互负连带给付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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